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办理排污答应证,这三个违法行为有必要都处分吗?
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且未办理排污答应证,这三个违法行为有必要都处分吗?能否认为这种状况为“违法行为的竞合”,根据违法损害客体,择一重者处分?
答: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定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已清晰,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备“三同时”验收准则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别离依法作出相应处分。《排污答应管理条例》已清晰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答应证排放污染物的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约束生产、停产整治,处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