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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转让,需要向生态环境部分再次请求吗?

来源:未知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2022-06-15 13:31

环评转让,需要向生态环境部分再次请求吗?
问:现有位于鹤山市的A企业,已依照规则处理了环评、排污答应等手续,现在该企业拟全体转让给B企业,转让后A企业执照注销,项目的性质、规划、地址、选用的生产工艺或许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动,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依据省厅2019年以及2020年相似转让项目的回复“建造项目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从头报批环评、环保检验手续”,仅需B公司从头请求排污答应证。请问:1、现在这些回复是否依然有用?2、假如有用的话,其他的转让手续合理合法情况下,这种环保手续的转让,我司需要向原环评批阅部分提交改变请求资料进行承认或请求同意吗?或是否还有其他相似手续需要向环保部分请求处理?
 
答:您***!若仅运营单位改变,建造项目的建造性质、规划、地址、选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化,则无需从头环评,但应及时改变排污答应信息。